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九条 聘用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聘用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以外,都应逐步实行公开招聘。
  聘用单位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用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
  第十一条 人员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