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营业税标准收入=按模型计算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调整数
增值税、营业税标准收入模型
Y增值税、营业税=a1X1+a2X2+a3X3+b
式中:X1为工业增加值(万元);X2为商业增加值(万元);X3为第三产业GDP(万元);a1—a3分别为各相关因素影响程度系数;b为常数。
调整数=(实际增值税、营业税-按模型计算的增值税、营业税)×50%
(二)政策性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政策性转移支付主要指对一些困难县和贫困县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主要根据标准支出与标准收入的差额和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确定。具体公式为:
某县政策性转移支付额=(标准支出-标准收入)×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
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收入满足支出的程度和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确定;收入满足支出程度则根据标准收入占标准支出的百分比确定。具体公式为:
满足程度=(标准收入÷标准支出)×100%
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客观因素转移系数×(100%-满足程度)
(三)省对困难州(地、市)的财政转移支付
鉴于我省实行的是省管州(地、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再加上部分州(地)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州(地)本级财力较为困难的情况,此次转移支付在对县算帐的基础上,将按照对县政策性转移支付的计算方式安排部分资金对部分困难州(地)实行转移支付。计算公式如下:
某州本级转移支付额=(该州本级标准支出-该州本级标准收入)×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
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客观因素转移系数×(100%-满足程度)
三、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计算到县,按总量转移到州(地、市)。不考虑省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州(地、市)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调整和完善州(地、市)对县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县乡困难。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力求公平、公正,转移支付形式要力求简化并相对稳定。各地要将州(地、市)对下的转移支付办法、转移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转移支付资金也要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凡发现州(地、市)擅自挪用、改变用途或使用不当的,一律从省对其补助额中扣回。
四、本办法由青海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