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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全省县级其他支出系数=全省县级其他支出数÷(全省县级人员经费标准支出+全省县级公用经费标准支出)
  全省县级其他支出数=全省县级实际支出数-全省县级人员经费标准支出-全省县级公用经费标准支出
  2、财政供养人员指标的核定
  财政供养人员指标的核定方法是:将县财政供养人员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集体优抚”三类。考虑到我省2002年各地编制已上收省编委管理,财政供养人员指标按省编委下达的在职人员编制数和实有离退休人员数来确定。同时,为体现鼓励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尽力减轻财政负担,对财政供养人员未超编的地区按编制数的10%给予奖励;超编的地区若能积极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对其每年新压缩的人员按省编委核定的实际压缩数给予奖励。财政供养人员总数的计算公式为:
  Y总=Y财政拨款+Y财政补助×0.7+财政供养集体和抚恤人员实际数×0.2
  式中:0.7和0.2分别为财政补助单位供养人员和财政供养集体优抚人员的财政实际负担折算系数。
  3、标准收入的计算
  标准收入由县财政地方收入、税收返还补助、体制补助(或减体制补助)、原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增加工资补助和定额结算构成。
  标准收入=县财政地方收入+税收返还补助+体制补助(或-体制上解数)+原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增加工资补助+定额结算
  式中:税收返还补助、体制补助(或体制上解)、原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增加工资补助、定额结算均按上一年度决算数计算。
  “县财政地方收入”先计算该县所在州(地、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标准收入,然后扣除州(地、市)本级占有的标准收入份额,再按该县GDP占所在州(地、市)GDP的比重计算县财政地方收入。计算公式为:
  县财政地方收入=[州(地、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标准收入-州(地、市)本级占有的标准收入份额]×该县GDP/全州(地、市)GDP
  州(地、市)本级占有的标准收入份额=本地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标准收入×{[州(地、市)本级人员经费+州(地、市)本级公用经费]÷[全州(地、市)人员经费+全州(地、市)公用经费]}
  某州(地、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标准收入分为增值税、营业税、农牧业税和其他各项收入四类。其中:增值税、营业税根据上一年度收入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其影响较大的客观因素,通过多元回归建立收入模型统一按收入模型计算确定;农牧业税按照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各地按核定的土地面积、粮食产量和牲畜头数计算的应征农牧税收入,同时参考上一年度各地实际农牧业税征收情况确定;其他各项收入由于测算数据不全,建立模型比较困难,以上一年度决策数为标准收入数。
  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标准收入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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