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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四、其他政策措施
  (一)妥善处理由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内各级政府应继续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按本意见规定的收入划分办法分级负担、分级负责。
  (二)各州(地、市)调整对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问题
  各州(地、市)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完善对所属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对县(市、区)的体制要有利于县级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县级财力,并保持县级财政的平稳运行。要通过体制调整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调动县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同时,县级财政要结合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进一步加强对乡级财政的管理,合理确定对乡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与乡的分配关系。
  为了加快格尔木市的经济发展,海西州政府在确定州对下财政体制中,要充分体现调动格尔木市增收积极性和进一步促进格尔木市加快发展的思路,合理调整和确定对格尔木市的财政管理体制。
  (三)强化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重点投向
  一是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和“保工资、保社保、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调整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进一步落实好工资发放责任制,确保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按时足额发放。在基层政权基本财政支出需要没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不得将财政资金投入到其他领域。坚决反对和制止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于兴建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国家规定由财政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要足额安排,并全部纳入财政在国库开设的工资专户。二是要推进各项事业改革,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解决财政供养人口过多、包揽过宽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对超编人员要采取措施限期清理辞退。财政要严格按核定的编制和比例核定工资的人员经费。同时,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改进事业单位经费拨付办法,科学核定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数额。逐步提高可市场化管理事业的经营能力和自养水平。三是要稳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强化预算管理,通过加强财政监督和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等改革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制定的有关政策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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