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划分的支出由省财政统一掌握,通过追加预算下拨各地,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费等。
(四)省对州(地、市)体制补助、上解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省对州(地、市)的补助和结算项目确定为六项:一是体制补助;二是税收返还补助;三是增加工资补助;四是转移支付补助;五是固定结算;六是其他项目结算。同时要对以往省与州(地、市)两级结算中的所有结算项目逐项进行清理、调整和归并。对原上解地区的体制上解数额,改用省对其补助进行抵顶。具体如下:
1、体制补助。省上将重新核定对州(地、市)的体制补助,在原体制规定定额补助数不变的基础上,对因收入划分引起的收入增加或减少相应调整规范体制补助;对青南三州困难补助年递增100万元,所属县定额补助年递增7%的政策继续执行,并调整体制补助基数。
2、税收返还补助。主要包括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以及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
3、增加工资补助。1999年以来中央出台的调资政策补助统一规范为增加工资补助。
4、转移支付补助。主要包括原省对州(地、市)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工资平台转移支付补助和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计算的转移支付补助数额。
5、固定结算。1994年、1995年由省财政自有财力安排的调资补助、误餐补助和2000年地区津贴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上下划(包括工商局、安全局、技术监督局、编委上划等,原“五小税”基数上解、出口产品退税上解、西宁市机械技校上划上解、海西和海北农场下放补助、海西烟草上划补助、统计事业费下划等补助),出口产品退税上解,玉树和果洛四项照顾补助,龙羊峡库区税收减免补助、固定专项补助均以2002年为基数作为固定结算。
6、其他项目结算。在新体制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性变化而增加或减少补助及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的,相应办理上下划手续单独进行结算,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影响税收补助、退耕还林减收补助、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补助等。
(五)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因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引起财政减收或增支的,一律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三、建立规范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
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按照保存量,调增量的原则,省财政将原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计算的补助资金额继续固定补助给各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即参照
财政部制定的《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引入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概念,对标准收入小于标准支出的地区全部给予转移支付补助,补助资金从省级新增增量中按一定比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