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业税。将中央管理的金融、保险、民航、邮政、电信、铁路、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在地方分支机构缴纳的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对国道和省道公路及高速公路建设征收的施工营业税仍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同时按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增收部分继续作为财政专项配套资金投入全省的干线公路建设;其他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全部作为州(地、市)级收入。
3、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收入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青政[2001]120号)执行,即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所得税,按规定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后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全部作为省级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所得税及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新注册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后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全部作为州(地、市)级收入。
4、其他税种及非税收入的划分。省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省级及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收入及政府性基金作为省级收入;除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及按级次由州(地、市)收缴的其他各项收入全部作为州(地、市)级收入。
5、对省内各地方政府过去已经在省内异地所办的企业(含政府直接投资或股份制企业)仍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省内异地投资办企业有关财政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0]207号)执行,于年终进行单独结算,并通过财政结算进行调整。
6、凡属中央、省级的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纳入州(地、市)收入范围。
(二)省对州(地、市)上划中央“两税”税收返还的确定
1、省对州(地、市)的税收返还基数。全省各地税收返还基数以2002年决算省财政结算核定的基数为准,如数返还给州(地、市)。
2、税收返还增量部分的计算。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根据中央财政给我省的税收返还增长额按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平均增长率计算,仍维持三七分成,即30%留归省级,70%返还给州(地、市)。
(三)省与州(地、市)、县的支出划分
根据省与州(地、市)、县政府事权的划分,省财政主要承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及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省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省本级行政管理费,省本级负担的公检法司支出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国防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价格补贴和其他支出,省财政安排的农业、水利、林业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省统管的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等支出。
州(地、市)、县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及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州(地、市)、县级行政管理费,州(地、市)、县级负担的公检法司支出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国防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价格补贴和其他支出,州(地、市)、县财政安排的农业、水利、林业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州(地、市)、县安排的统筹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和城市维护建设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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