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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支持促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
 国土资源管理支持促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支持促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支持促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二00三年七月)

  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于新的发展阶段,切实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精神。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坚持“保障、用活、让利”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行政,为促进农业和农村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正确处理促进经济发展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关系,切实保障“百镇工程”镇、试点小城镇和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一)坚持建设用地指标倾斜供给政策,重点保障“百镇工程”镇、试点小城镇、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二)用好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鼓励农房建设向居民新村和试点小城镇集中,乡镇企业、工业、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向园区集中;在同等条件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供给向园区、试点小城镇集中的项目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建设用地单位组织人员,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后,实行所占土地与整理后增加的耕地的置换政策。其建设占用耕地不占用指标。通过置换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应当用于农民住宅建设、“百镇工程”镇、试点小城镇和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建设。
  (三)积极推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小地块整理目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投劳对田、水、路、林和农村居民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按60%的指标折抵,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认定合格后,可以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定价收购,用于全市的耕地占补平衡;也可由投资投劳开展土地整理的单位或个人按照60%的折抵比例,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通过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而取得的增加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单列,优先满足投资投劳开展土地整理的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用地需求和“百镇工程”镇、试点小城镇和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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