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
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抓好户籍制度改革,对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实施富民兴渝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
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市公安局 二00三年七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决定》(渝委发〔2003〕14号)精神,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大力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特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城区的户口迁移
(一)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
根据市政府渝府发〔2002〕44号文件关于重庆特大城市、都市发达经济圈(简称都市圈)界定的范围,我市户口迁移确定的主城区范围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含经开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含高新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含北部新区)、巴南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下同)。
按照市委渝委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在主城区内购买商品房入户的政策规定调整为:凡在主城区购买房屋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房屋的人员,申请在主城区入户,须同时具备购房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和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条件。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购房按揭合同》、学历证明及所在单位用工《聘用书》、《合同书》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能证明其有稳定生活来源和其他相关证明等,方可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