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勘[2003]63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矿山企业、地质勘查单位、各有关单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现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于2003年8月15日执行,本办法执行前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文件中有关矿业权出让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配置矿产资源,规范矿业权出让活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矿业权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矿业权的出让人分别是市、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市、区县国土房管局分别依照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组织矿业权出让。
市国土房管局可委托区县国土房管局组织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批颁发。受委托的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再行委托。
市国土房管局对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矿业权出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