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
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3]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推进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超常规、跳跃式发展,市政府确定对部分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基本含义
(一)告知,是指对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行政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将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示申请人的行为。
(二)承诺,是指申请人表示对审批机关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作出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立企业和开业经营的书面保证的行为。
二、告知、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2.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企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应达到的标准、条件、要求;
3.审批程序和应提交的附加材料;
4.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作出如果达不到前置审批项目条件、标准、要求而从事经营活动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的保证。
三、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告知承诺制适用于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的申请人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时,涉及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详细内容见附件)。
四、告知承诺制的操作程序
(一)审批机关制订《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内容并加盖本机关公章,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告知承诺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企业登记申请人发放登记注册表时,根据申请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代为发放和受理。
(三)《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一份提交给审批机关,并由审批机关出具签收单;一份连同审批机关签收单、企业登记材料等,一并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份由申请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