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
六条规定,本市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并予公布,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折合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前款规定的标准,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
36、[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
被拆迁人宅基地面积认定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
十、其他问题
37、[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38、[提前搬迁奖励费]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39、[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
用地范围内涉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房屋土地,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办法》有关宅基地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40、[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
2003年8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拆迁公告的,不适用《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继续执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1、[施行日期和文件废止]
本实施意见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