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
9、[安置房屋证明]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安置房屋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10、[补偿资金证明文件]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文件,是指银行向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具体办法按照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77号)有关规定执行。
11、[跨区县项目发证]
跨区、县项目的
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分别由所涉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也可以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中一个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区、县国土房管局。
12、[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情形]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照《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
房屋拆迁许可证,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核后,统一发放
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拆迁公告。
13、[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拆迁人应当按照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