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 主 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协助领导组实施本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各牵头单位及主要职责
1、应急救援工作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2)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省国防科工办和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3)水上交通事故由省交通厅牵头负责。
(4)建筑工程事故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6)非煤矿山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煤矿事故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7)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协调,其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牵头负责。
(8)铁路交通事故由所在铁路分局牵头负责。
(9)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10)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由省领导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责任部门。
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协调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
(3)帮助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特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须经牵头部门和宣传部门审核,并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与众。
2、警戒保卫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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