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其它重要贡献。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是:
1.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取得系列或重大的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2.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人;
3.在科技管理中有所创新或在学习国内外科技管理理论和方法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能大胆改革、勇于开拓、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振兴做出积极贡献的。
第三章 表彰形式
第六条 奖励设立三个档次:
1.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由市政府授予“高新技术产业突出贡献奖”。
2.在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或管理中,解决了比较复杂的问题,取得了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或管理经验,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为一等奖。
3.在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或管理中,解决了技术或管理方面的难题,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为二等奖。
第七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提供的申报典型材料,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推荐,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专门人员审核,并征求有关党政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候选人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此评选、表彰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于次年初召开大会予以表彰,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九条 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基金,经费来源:
1.由市财政列支或从科技进步基金中支出;
2.接受民间援助资金。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技局具体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奖励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