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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立法条例

  法规草案的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
  (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起草过程;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重大分歧意见及协调结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提请审议的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提案人向常务委员会报送法规草案,必须附带同等数量的起草该法规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本及主要参考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建议提案人撤回该项议案。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5日前将法规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修改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废止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要作较大修改的,可由提案人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制定该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将该法规案退回提案人。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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