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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立法条例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括立法项目、起草单位、送审时间等内容。
  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报经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负责检查、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提案人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未按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提出法规案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提案人可以组织起草。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也可以委托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市辖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法规,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公民的意见。
  起草法规,必须体现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法规起草的调研、论证,指导和督促法规的起草工作。
  提案人或者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七条 法规草案应当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完成下列协调工作:
  (一)对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单位之间的不同意见,由各该部门组织协调;
  (二)对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不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三)对本市有关部门、地区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不同意见,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属于审判、检察工作方面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属于社会团体方面的,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协调;
  (四)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不同意见,由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协调。

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法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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