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本着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合理利用资源,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撤并那些面积较小、人口过少的乡镇,减少乡镇机构和人员总量。撤销县的派出机构(区),减少中间层次,区、乡就近的合并设置。撤并乡镇和区的工作,主要由县委、县政府负责,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批。
要认真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切实用好中央对地方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补助,对三年内未找到工作的分流人员仍照发工资。分流到企业的,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符合一定工作年限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工龄,退休时按机关社会保障办法予以补偿。同时参照省委〔2000〕26号文件,即《甘肃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精神执行。
六、组织实施
乡镇党政机构及事业单位改革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按照全省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由县委、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从2001年第一季度开始,2001年9月底基本完成。
(一)统筹安排,分步骤实施
1.方案报批。各县(市、区)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本县(市、区)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经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州、市)委、行署(政府)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上报改革方案时,可附必要的说明。
2.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乡镇党政机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和人员定岗工作。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并结合改革对乡镇事业单位实行定职责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渠道等工作。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精简方案拟定后,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报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平衡后审批实施。人员分流工作在3年内完成。
3.检查验收。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完成后,要总结新机构的运行情况,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对乡镇机构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省地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抽查。
(二)配套改革,建章立制
人员定岗分流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结合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切实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今后乡镇机关因缺编补充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格把关。
(三)加强领导,严明纪律
为确保乡镇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省、地、县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编制精简;不得以是否设机构、配编制、有无专职人员作为考核评定乡镇工作的标准,也不得以此作为分配资金和立项的条件。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编制及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清理整顿,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