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标准应根据当地两年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剔除不合理支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适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医疗费用的自然增长和国家公务员个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补助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后,超过一定数额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门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五)统筹地区尚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工伤、生育保险的,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上述医疗补助经费的具体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五、医疗补助经费管理和监督
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医疗补助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应当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方便国家公务员就诊就医。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及时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工作。
六、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
(一)在杭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执行省本级医疗补助办法;非在杭中央、国家和省垂直管理机关公务员执行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医疗补助办法。医疗补助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原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整体为企业的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医疗补助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七、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