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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一)具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农产品;
  (二)根据江苏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食品)》已制定了相应的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的条件:
  (一)其基地环境质量必须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食品)产地环境要求》规定,并经抽样检测合格。
  (二)其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工艺)、农用化学品使用种类等,必须遵守江苏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生产技术规范》规定,并经审查符合要求。
  (三)其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必须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食品)产品安全标准》规定,并经抽样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由生产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
  设区的市、县(市)农业和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委托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无公害农产品的申报,并进行初步审核。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申报。
  第十八条 省农业、渔业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委托,依据江苏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食品)》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环境和产品进行监测和检测,并出具综合评估分析报告。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报告对申报产品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凡被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的,应当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图形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及图形标志式样,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制定。
  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图形标志)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市农业、渔业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监测管理,并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委托对基地环境和农产品进行抽检;抽检不收取任何费用。
  被抽检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原始生产过程记录档案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使用单位必须接受两年一次的复检和审核,复检工作由省、市农业、渔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审核工作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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