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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备注:
  1、本附件中重置价格是按本市社会平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测算确定的。
  2、旧房重置价格根据房屋结构、等级、成新按照房屋评估规范确定。
  3、高层房屋是指建筑在九层以上且具备高层基本设施的房屋。

附件2:     重庆市主城区拆迁安置房屋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font size=+1>
┌───────────┬──────┬───────┬───────┐
│      价格额度 │      │       │       │
│           │ 建筑安装 │  房屋综合  │  非住宅  │
│ 地区类别       │ 工程造价 │   造价   │  商品房价  │
│(土地级别)      │      │       │       │
├───────────┼──────┼───────┼───────┤
│一类地区(1-2级)    │750-800   │1100-1200   │3250-3650   │
├───────────┼──────┼───────┼───────┤
│二类地区(3-4级)    │700-740   │990-1090   │2840-3240   │
├───────────┼──────┼───────┼───────┤
│三类地区(5-6级)    │640-690   │880-980    │2430-2830   │
├───────────┼──────┼───────┼───────┤
│四类地区(7-9级)    │580-630   │770-870    │2020-2420   │
├───────────┼──────┼───────┼───────┤
│五类地区(10-12级)   │510-570   │660-760    │1610-2010   │
├───────────┼──────┼───────┼───────┤
│六类地区(13-15级)   │440-500   │550-650    │1200-1600   │
└───────────┴──────┴───────┴───────┘
</font>

  备注:
  1.土地级别按重庆市城镇国有土地级别标准划分。
  2.非住宅商品房价为超过或不足原拆除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结算价格。

附件3:   重庆市主城区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font size=+1>
┌─────────┬─────┬──────────────────┐
│         │适用拆迁 │       费额标准       │
│   费客名称   │条例范围 ├─────────┬────────┤
│         │     │   渝中区   │  其他八区  │
├─────────┼─────┼─────────┼────────┤
│搬家补助费    │第45条第一│300元/每户.每次  │250元/每户.每次 │
│         │款    │         │        │
├─────────┼─────┼─────────┼────────┤
│         │     │1-4人户每月250元; │1-4人户每月200元│
│ 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47条  │4人以上户,每增加1 │;4人以上户,每增1│
│         │     │人每月增加25元。 │人每月增加20元。│
│         │     │         │        │
├─────────┼─────┼─────────┼────────┤
│         │     │商业、办公、业务用│商业、办公、业务│
│         │     │房20元/平方米.每次│用房20元/平方米.│
│  搬迁补助费  │第45条第一│;         │每次;      │
│         │款    │生产用房40元/平方 │生产用房30元/平 │
│         │     │米.每次。     │方米.每次。   │
├──┬──────┼─────┼─────────┼────────┤
│  │1年以内(含1 │     │300元/每平方米  │200元/每平方米 │
│  │年)     │     │         │        │
│  ├──────┤     ├─────────┼────────┤
│经济│1年至2年(含2│第48条第二│450元/每平方米  │300元/每平方米 │
│损失│年)     │款(按过渡 │         │        │
│补助├──────┤期计算)  ├─────────┼────────┤
│费 │2年至3年(含3│     │600元/每平方米  │450元/每平方米 │
│  │年)     │     │         │        │
│  ├──────┤     ├─────────┼────────┤
│  │过渡期3年以 │     │800元/每平方米  │600元/每平方米 │
│  │上的    │     │         │        │
├──┴──────┼─────┼─────────┴────────┤
│  电话迁移费  │     │由拆迁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迁移费标│
│         │     │准给予金额补偿。          │
├─────────┼─────┼──────────────────┤
│水电总表等设施的拆│     │1.被拆迁入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
│迁补偿      │     │联系拆除,由拆迁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 │
│         │     │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
│         │     │2.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
│         │     │施,拆迁时不补偿,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 │
│         │     │另收费。              │
│         │     │3.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时按有关部门规 │
│         │     │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
├─────────┼─────┼─────────┬────────┤
│提前搬迁奖励费  │第45条第二│住宅30元/户日;非住│住宅25元/户.日; │
│         │款    │宅10元/每平方米.日│非住宅8元/每平方│
│         │     │。        │米.日。     │
├─────────┴─────┴─────────┴────────┤
│说明:1.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过渡期为基础计算。             │
│   2.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   3.一类地区商业、生产性质的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助费在本标准的基础上│
│    可向上浮动20%至30%。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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