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经委要做好工业企业煤粉炉全部安装低氮燃烧器工作,并会同有关区县提出“十五”期间淘汰本市所有水泥立窑生产线的方案。市环保局要组织全市额定小时蒸发量20吨(含)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安装烟气在线监测仪,开展水泥厂安装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试点和联网工作。
三、控制机动车污染
(七)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颁布的各项机动车排放标准。凡未达标车辆一律不准向本市用户销售、不予上牌照、不准上路行驶。市环保局要对本市销售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工况法进行抽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动车经销商和生产企业要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生产企业,由市工商局和市环保局暂停其在京销售资格。各汽车制造厂要继续加强对在用车尾气治理的售后服务工作,确保改造后行驶2年或5万公里内的车辆尾气排放稳定达标。对不认真进行售后服务的汽车制造厂,要暂停其在京销售机动车。
(八)全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达到《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1998工况法标准)等严格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发给绿色环保标志,每年进行一次排放检测。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环保部门每年要对其进行两次排放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给黄色环保标志。自2001年4月1日起,凡未取得环保标志的重型货运车(核载5吨及5吨以上),一律不得进入四环路内行驶。自2001年8月1日起,凡未按规定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九)年检机动车将陆续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首先对使用10年(含)以上的社会机动车辆和5年(含)以上的出租小客车进行检测。对经维修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准上路行驶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十)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争市区内上路行驶机动车的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及时查处尾气排放超标、冒黑烟和蓝烟的机动车。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加强对超载货运机动车的监督检查,对超载车辆实行强制卸载或滞留车辆,并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凡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擅自改装加装槽帮的,要责令其立即拆除。对擅自改装车辆的单位,要依法处罚。市市政管委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加强对上路行驶机动车车容车貌的监督检查,严禁车容不整洁的车辆进入市区。市农业局要严格执行本市地方尾气排放标准,加强对拖拉机尾气排放的管理和检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予上牌照,不予年检。
(十一)在2001年底以前,市市政管委和市交通局要组织新建16座加气站。市公交总公司要组织完成新增1000辆清洁燃料公交车。市交通局要组织更新6000辆清洁燃料或“双路”达标的双燃料出租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