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湖北省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104号 2000年4月26日)
现将省经贸委制定的《湖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年3月)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就我省在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范围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抓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按照党中央制定的到2000年底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要求,全省列入85户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企业要率先推进制度创新,确保今年底有60户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规范
(一)实现政企分开
1、企业与党政机关脱钩。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2、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企业以各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并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3、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再比照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确定其政治、生活待遇,建立区别于党政机关干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办法。
4、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政府为企业实现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设立的中小学、医院、派出所、居委会要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离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社会管理;生活后勤服务机构改制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
(二)出资人到位
1、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省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建立产权纽带关系,经省政府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2、明确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的职责和权益。被授权企业要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财务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