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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2000年4月26日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客运交通秩序,保护服务设施完好,保障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含小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市市区按照编码固定线路行驶、沿线设置停靠车站、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公用事业客运车辆。本条例所称的服务设施,是指车辆、车站、站牌、候车亭、保修场、配电设施、站务用房等。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的编制、服务设施建设与保护,以及营运、保修、使用公共汽车电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公众、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实施本条例。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线路、运力等。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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