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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开业,应当向运管部门提供出租汽车经营开业申请书、经营方案、营运和安全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投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采用限价拍卖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的最高价位,采用限价拍卖与摇号抽签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出租汽车营运权买受人。
  第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次营运权投放前30日内发布下列信息:
  (一)拍卖、招标有偿营运权的数量;
  (二)拍卖、招标的地点、时间;
  (三)竞买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或条件;
  (四)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凡拥有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经审查具备经营出租汽车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的竞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营运权竞投者,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向运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竞投申请表》;
  (二)企业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有足够资金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个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足够资金的证明材料;
  (三)经审核取得竞投资格者应在竞投之前向拍卖机构或运管部门交付约遵守竞投规则的保证金。
  前款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竞投人申请竞买营运权的数量约定。对竞得营运权的,保证金即时充抵营运权价款;对未竞得营运权的,应在3日内如数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竞得人(买受人)或中标人应当当场缴清营运权有偿使用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缴清费用后3日内发给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证。
  竞得人或中标是新开业户的,必须按《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与车辆相对应。有偿营运权发生转移(包括转让、继承、裁决等)的,所有人应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偿营运权证书变更登记,同时办理车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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