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鼓励外商投资、加快水产和旅游业发展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同样适用于支柱和重点产业中相关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三)本优惠政策自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之日起施行。本优惠政策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支柱、重点产业首批重点企业(集团)、重点项目名单
福建省支柱、重点产业首批重点企业(集团)、重点项目名单
为了加快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发展,构造优势,必须实行有限目标,本着精选优化、突出重点、抓大放小,择优扶强、上规模、上水平、高效益的原则,选择一批重点企业(集团)和重点项目,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加以重点扶持。选择重点的总体要求是:①符合“九五”计划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②有利于促进大企业(集团)大公司战略的实施;③有利于创名牌、争第一,提高市场占有率;④体现高起点、大规模、关联性及时建立支柱产业的推动作用;⑤重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优上劣下,根据经营业绩和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由省计委、经贸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选择重点企业(集团)、重点项目的条件:
一、重点企业(集团)。 大型企业是一个行业或一个地区经济实力的体现,培育大企业(集团)大公司,建立经济发展的台柱,是适应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首批入选的重点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到2000年企业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优先考虑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居全省行业前三位或全国同行业前10位;
(三)企业领导班子强、管理水平较高且有较好的发展基础;
(四)有较强竞争力的主导产品;
(五)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
(六)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和骨干项目。
二、重点项目。 建设重点项目,是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动企业上规模上水平的重要保证。列为重点项目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
(一)省“九五”计划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起点高,符合经济规模要求;
(三)基建、技改、利用外资投资额原则上在2亿元以上;
(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已在建或有一定的前期工作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