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其申请设立集团财务公司,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融资能力。
五、实行对外经贸优先支持
(一)对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推荐和安排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指标以及配套人民币贷款指标。
(二)鼓励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对外招商引资,优先吸引境外大财团、跨国公司向重点项目投资,对外商向重点项目投资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在审批管理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报批赋予项目优惠政策。
(三)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其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重点企业,优先提供外贸出口所需的资金,及时、优先给予出口退税指标、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商标使用权。
六、集中资金扶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
“九五”期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下述各项资金,按下列要求和原管理形式,优先向重点倾斜。
(一)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不少于40%;
(二)林业、水产专项资金不少于35%;
(三)排污费收入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不少于40%;
(四)基本建设投资中每年安排一块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前期经费和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除省级优先支持外,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所在部门和地市,必须相对集中资金向重点倾斜。
七、建立支柱产业专项基金
“九五”期间建立支柱产业专项基金,主要来源为:
(一)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块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数额以1997年为基数,每年有所增加。
(二)国务院规定的十三项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除用于交通建设的专项基金外),属于省及以下的集中3%。
(三)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各项收费集中3%(具体收费项目由财政厅会同物委列举)。
支柱产业专项基金的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地税局、计委、经贸委、物委制定,报省政府审定后颁发施行。
八、其他
(一)支柱、重点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选择,本着精选优化,突出重点,抓大放小,体现特色和优势,上规模、上水平、高效益的原则,并根据企业和项目法人的领导班子及其经营管理状况,由省计委、经贸委综合比选,研究提出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对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发展目标和考核指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优上劣下,根据经营业绩和发展情况每二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