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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三轮非机动车、手拉车管理办法(97修正)

  第二十一条 非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人力三轮客、货车和手拉车,需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区行驶的,必须持有市非机动车管理机构核发的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区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人力三轮客、货车和手拉车行驶路线、时间,由市、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三条 租用营业性运输单位的人力三轮客、货车和手拉车的,须凭车辆租赁合同和使用者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行驶证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对人力三轮客、货车和手拉车每年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接受检验的不得行驶。
  第二十五条 未凭购车许可证出售人力三轮客、货车和手拉车,对出售商店处以车辆售价一至两倍罚款,并责令收回售出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车辆,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
  (二)私自编打钢印、制作号牌;
  (三)擅自拼装非机动车辆。
  在道路上行驶的无合法来历证明车辆,应予暂扣,对有盗窃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车辆,并处五元以下罚款:
  (一)逾期未申领牌照和行驶证;
  (二)牌证遗失后不申请补发;
  (三)擅自转卖已领牌证的车辆;
  (四)未按规定办理过户、迁移手续;
  (五)未按规定申领临时牌证、通行证;
  (六)未按规定换领牌证、接受检验。
  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人力三轮货车上搭蓬、加座或擅自改装车辆的,责令拆除或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人力三轮客、货车和手拉车领取牌证后没有安装而行驶或载物行驶超重、超载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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