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别居和解除婚姻
1.别居的解除婚姻应由提出别居或解除婚姻请求之时夫妻双方共同的内国法支配;如没有共同内国法,应适用婚姻生活主要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如果外国准据法未规定别居和解除婚姻,则其应由意大利法律支配。
第三十二条 对于无效婚姻、绝对无效婚姻、别居及解除婚姻的管辖权
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如果夫妻一方为意大利公民或其婚姻是在意大利举行的,则意大利法院对于无效婚姻、绝对无效婚姻、别居、解除婚姻也应具有管辖权。
第三十三条 父母子女关系的确定
1.子女的身份应由子女出生时的本国法决定。
2.子女的婚生地位,应当根据子女出生父母一方所属国的法律决定。
3.子女出生时的本国法应支配确立和质疑子女身份的前提条件及效力。
第三十四条 准正
1.因为婚姻的准正应由准正时子女的本国法支配,或由准正时父母一方的本国法支配。
2.在其他情况下,准正应由提出准正请求时请求准正的父母一方所属国的法律支配。对于在请求准正的父母一方死亡后生效的准正,应当考虑其死亡之时的国籍。
第三十五条 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1.认领非婚生子女的条件应由子女出生时的子女本国法支配,或在更为有利的情况下。由认领发生时认领非婚生子女者的本国法支配。
2.父母一方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资格应由其本国法支配。
3.就形式而言,认领应由认领发生地国法律或支配其实质问题的法律支配。
第三十六条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包括亲权在内,应由子女的本国法支配。
第三十七条 对于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管辖权
除第三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之外,如果父母一方或子女为意大利公民或在意大利居住,则意大利法院对于确定父母子女关系及父母子女间的人身关系应具有管辖权。
第五章 收养
第三十八条 收养
1.收养的条件、成立和撤销、受收养人或者收养人夫妻双方共同本国法支配;如果收养人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国籍,则由双方共同居住地国法支配,或者由收养成立时双方婚姻生活主要所在地国法支配。尽管如此,如果收养申请向意大利法院提出并且这种给予未成年人以婚生子地位的收养是适当的,则应适用意大利法。
2.如果成年被收养人的本国法要求收养需经被收养人同意,则被收养人本国法应予适用。
第三十九条 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