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开始时,仲裁员可以要求当事人陈述以澄清有关事实。
申诉方应当提出他的请求、证据以及证人,证人应当接受提问或其他调查。被诉方应当提出答复和证据、证人,证人应当接受提问或其他调查。仲裁员可以改变这种程序,但是应当向各方当事人提供完全的和平等的机会以提出任何材料或有关的证据。
仲裁员可以把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作为证据加以接受。
所有证人的姓名、地址以及正常收到的证物视为案卷的一部分。
第三十条 〔一方当事人缺席情况下的仲裁〕 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在合法通知后没有出庭或者没有获准延期,仲裁可以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不得仅仅根据一方当事人没有出庭而作出裁决。仲裁员应当要求出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员为作出裁决而要求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 当事人可以提供他们愿意提供的证据,并且提供足以使仲裁员了解和判断纠纷所必需的进一步的证据。当法律授权仲裁员传唤证人或者索取文件时,仲裁员可以自行或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这样做。仲裁员必须对所提供的证据的实质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否符合法定证据规则作出判断。除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出庭或者放弃出庭权利外,所有的证据应当在全体仲裁员和当事人在场时出示。
第三十二条 〔誓证和文件的提交〕 仲裁员应当接收并考虑证人以及宣誓书作出的证言,但是对这种证言,仲裁员只能给予这种地位,即在考虑了一切反对提出这种证言的意见后,他认为证言应得的地位。
所有不是在审理时向仲裁员提交的文件,而是在审理时布置的或者随后经当事人协议提出的,均应当向美国仲裁协会提交并由它转送给仲裁员。所有的当事人均应给予机会来审查这些文件。
第三十三条 〔检查或调查〕 当仲裁员认为有必要进行与仲裁有关的检查或调查时,仲裁员应当通过美国仲裁协会告知当事人这种意图。仲裁员应当确定时间并由美国仲裁协会通知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意愿,出席这种检查或调查。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出席检查或调查的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口头上或书面报告并给他们发表意见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 〔保全财产〕 仲裁员为了不使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者纠纷的最后决定受到影响,可以作出他所认为必要的决定以保护作为仲裁标的物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