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因申报人本人过错,在规定期限内欠交申报书,科相当于所担任职位或职务的相应月报酬金额三倍的罚款。
三、按情况,由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勒令欠交申报书者在所定期限内提交申报书,但该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不遵守有关命令者,触犯违令罪,而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须将适当的卷宗数据送交检察院,以便开展相关的刑事程序;如申报人补交申报书时就迟交一事以书面作出合理解释,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可视之为在合理情况下迟交。
第二十七条 数据不正确
一、如申报书所载资料不正确系因不可宽恕的过错所引致,违法者将被科相当于所担任职位六个月至一年报酬的罚款。
二、如申报书所载数据不正确且属故意造成时,违法者受作虚假之当事人陈述或声明罪的处罚;如判处的刑罚为罚金时,则罚金不低于违法者所担任职位一年的报酬。
三、为开展针对上款所指违法行为的刑事程序,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将资料不正确的申报书的证明书及其它认为适当的卷宗资料送交检察院。
第二十八条 财产来源不明
一、根据第一条规定所指负有提交申报书义务的人,其本人或藉居中人所拥有的财产,异常地超过所申报的财产,且对如何和何时拥有不作具体解释或不能合理显示其合法来源者,处最高三年徒刑,并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
二、如属上款所指未能解释如何拥有或解释来源的财产或收益者,可在法院的有罪判决中宣告将之扣押和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二十九条 禁止担任的职位或职务
实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犯罪而被判刑者,鉴于事实的具体严重程度及其对行为人的公民品德的影响,行为人可被禁止在最长十年内担任公共职位及公职,但不影响法律规定的特别制度的适用。
第三十条 配偶的合作义务
一、申报人的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须向申报人提供填写申报书所要求的一切数据,或自行提交申报书的第一及第二部分予存放实体。
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负有通知义务者免费提供上款所指申报书第一及第二部分表格一份。
三、凡故意和不合理地不遵守第一款所指义务者,处最高两年徒刑,并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三十一条 豁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