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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

  一、一般教育补助,用于直辖市、县(市)政府所需之教育经费,不限定其支用方式及项目,并应达成教育资源均衡分配之目的。
  二、特定教育补助,依补助目的限定用途。
  第9条 行政院应设教育经费基准委员会,其任务如下:
  一、教育经费计算基准之研订。
  二、各级政府之教育经费基本需求之计算。
  三、各级政府之教育经费应分担数额之计算。
  前项委员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学者、专家、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行政院主计处、财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相关机关代表组成,其中学者及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其组织及会议等相关事项,由行政院定之。
  第10条 行政院教育经费基准委员会应衡酌各地区人口数、学生数、公、私立学校与其它教育机构之层级、类别、规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质指针、学生单位成本或其它影响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订教育经费计算基准,据以计算各级政府年度教育经费基本需求,并参照各级政府财政能力,计算各级政府应分担数额,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依前项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担数额,编列年度预算。各级政府编列之教育预算数额不得低于前项核定之基本需求。
  中央政府应就第一项计算之直辖市、县(市)政府教育经费基本需求,扣除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分担数额后之差额,编列对于直辖市、县(市)政府之一般教育补助预算。
  第11条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教育预算经完成立法程序后,除维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与所属教育机构、公立学校运作所需者外,对于公、私立教育事业特定教育补助,应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教育经费分配审议委员会审议之。
  前项委员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学者、专家、社会公正人士、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相关机关代表所组成,其中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人数合计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二分之一。其审议项目、程序及设置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12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属教育机构、公立学校,应订定中长程教育发展计画,报请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查通过后,提送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条第一项所设之直辖市、县(市)政府教育审议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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