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条 营业成本及费用,应与所由获得之营业收入相配合,同期认列。
损失应于发生之当期认列。
第61条 商业有支付员工退休金之义务者,应于员工在职期间依法提列退休金准备或提拨与商业完全分离之退休准备金或退休基金并认列当期费用。
第62条 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各项所得计算依税法规定所作调整,应不影响帐面记录。
第63条 因防备不可预估之意外损失而提列之准备,或因事实需要而提列之改良扩充准备、偿债准备及其它依性质应由保留盈余提列之准备,不得作为提列年度之费用或损失。
第64条 商业盈余之分配,如股息、红利等不得作为费用或损失。
第八章 决算及审核
第65条 商业之决算应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办理完竣;必要时得延长一个半月。
第66条 商业每届决算应编制左列报表:
一、营业报告书。
二、财务报表。
营业报告书之内容包括经营方针、实施概况、营业计画实施成果、营业收支预算执行情形、获利能力分析、研究发展状况等,其项目格式由商业视实际需要订定之。
决算报表应由代表商业之负责人、经理人及主办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负责。
第67条 有分支机构之商业,于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将其本分支机构之帐目合并办理决算。
第68条 商业出资人、合伙人或股东对于商业负责人、主办及经办会计人员所编造之决算报表,经审核后认为确实者应予承认,如有必要得委托会计师审核。
商业负责人及主办会计人员,对于该年度会计上之责任,于前项决算报表获得承认后解除。但有不正当行为者,不在此限。
第69条 代表商业之负责人应将各项决算报表备置于本机构。
商业之利害关系人,如因正当理由而请求查阅前项决算报表时,代表商业之负责人于不违反其商业利益之限度内应许其查阅。
第70条 商业之利害关系人,得因正当理由,声请法院选派检查员,检查该商业之帐簿报表及凭证。
第九章 罚则
第71条 商业负责人、主办及经办会计人员或依法受托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之人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一、以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或记入帐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