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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1A:中国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提供的信息


  4.海关估价(向海关估价委员会作出通知)
  (a)估价方法的使用情况,除规定的交易价格外
  5.出口限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通知)
  (a)通过非自动许可或根据《WTO协定》或议定书经具体产品证明为合理的其他方式对出口产品实施的任何限制的情况
  6.保障措施(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
  (a)中国关于保障措施的法规的实施情况

  7.技术性贸易壁垒(向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作出通知)(a)不迟于中国加入后4个月,关于接受《良好行为规范》的通知
  (b)定期审议政府标准化机构的现有标准,使之酌情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的情况
  (c)修订现有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使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的情况
  (d)在中国根据《TBT协定》所作通知中,包括根据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和在其中提及的出版物中,以及在对现有措施进行修订过程中,按照《TBT协定》项下的含义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术语的情况
  (e)每5年对技术法规进行审议的情况,以保证依照《TBT协定》第2条第4款使用国际标准,作为其根据该协定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情况
  (f)关于在5年内将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提高10%的进展情况报告
  (g)提供实施《TBT协定》第2条第7款的程序
  (h)作为中国根据《TBT协定》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一份被授权采用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相关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清单
  (i)不断更新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
  (j)根据工作组报告书TBT部分,在中国加入后1年内,为保护环境而对化学品进行评定和控制的新法律和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其中保证完全的国民待遇,并保证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k)加入后1年,关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是否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及是否遵循议定书第13条第4款(a)项所列条件的信息
  (l)不迟于加入后18个月,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指定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
  (m)加入后12个月,向TBT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指定给中国各合格评定机构相应职责的通知

  8.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向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
  (a)取消和停止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补偿和技术转让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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