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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

  第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普通教育机构建立联系、交换文献。

三、文化

  第七条
  双方鼓励相互邀请文化、艺术界人士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内和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例如匈牙利举办的创作营地等)。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期间,双方相互接待一位作家或翻译家,为期十四天。
  第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戏剧机构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期间,中国剧协和匈牙利戏剧艺术协会将交换一个代表团,中国代表团二人,为期一周,匈牙利代表团一人,为期十四天。
  第十条
  双方鼓励图书出版机构间的进一步合作。为此目的,在本计划期内,双方将互派出版代表团。匈牙利代表团一人,为期十四天,中国代表团二人,为期七天。
  第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间的合作和图书文献的交换。
  第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美术家协会间的合作,计划期间将交换一个代表团。匈牙利代表团一人,为期十四天,中国代表团二人,为期七天。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电影艺术领域内的合作。计划期间,匈方可派1名电影艺术家参加中方的电影“金鸡奖”、“百花奖”颁奖活动,为期2周;中方将派二人电影家代表团访问匈牙利,为期一周。
  第十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间的合作和经验交流。为此目的,在本计划期间,中国派二人博物馆工作者代表团访匈一周,匈牙利派一人代表团访华,为期两周。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国家档案部门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六条
  双方支持中国建筑学会和匈牙利建筑艺术家联合会间的合作。在交换的基础上,互相参加对方每年举办的考察活动、展览活动,并继续交换期刊和出版物;此外,为促进青年建筑师的会见,计划期间将相互邀请一名建筑系大学生参加对方国两年一届的国际大学生创作活动。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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