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鼓励在文献、文物和档案领域进行合作并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档案管理部门通过友好协商和互访,加强档案管理的合作。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尼罗河流域受洪水威胁的苏丹文物遗址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第十六条
中方为苏方举办图书馆学和博物馆学方面的短期培训班,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七条
中方为苏方在中国举办文物和民间艺术展览提供方便。
四、教育
第十八条
双方互派由2至3人组成的教育官员代表团访问,了解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互换教科书和教学大纲,交流教材编撰和印刷方面的经验。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在妇女研究、学前教育和幼儿园方面交流经验。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交流特殊教育方面的经验。
五、高教、科研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和研究中心在能源和医药学领域直接合作。
第二十三条
应一方要求,另一方派遣客座教授在对方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讲学。人数、专业和任教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四条
双方同意在互派大学教师访问、出席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研讨会和培训班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十五条
中方每年向苏方提供总额为30人/年的奖学金名额,即当年在华人数不超过30人,用以支持苏丹各大学教师来华进修或攻读研究生。苏方每年向中方提供5个学习阿拉伯语、研究伊斯兰教的奖学金名额和5个人类研究方面的奖学金名额。经双方协商,上述奖学金名额可用于其他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