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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第五条所指的国家办理下列手续可以加入本公约,并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①签字,没有关于批准的保留,或
  ②签字,并于批准后递交批准书,或
  ③递交加入书。
  (2)尽管有本公约的其他规定,但参加巴黎公约、或伯尔尼公约或参加两公约的国家只有同时批准或加入,或者已经批准加入:
  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议定书的全文或仅有其第二十条(1)款②小段(Ⅰ)所规定的限制;
  或者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议定书的全文或仅有第二十八条(1)款②小段(Ⅰ)所规定的限制,才可以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批准书或加入书应递交总干事保存。
  第十五条 本公约的生效
  (1)本公约应在有十个巴黎联盟成员国和七个伯尔尼联盟成员国按第十四条(1)款规定采取行动三个月以后生效,但如一个国家同时兼为该两联盟的成员,应在该两组内都计数。在生效那天,本公约应对于那些在此日期三个月以前按第十四条(1)款规定已采取行动的非该两联盟成员的国家也生效。
  (2)对于其他国家,本公约应在这类国家按第十四条(1)款规定采取行动之日三个月以后生效。
  第十六条 保留
  对本公约不允许有保留。
  第十七条 修正
  (1)关于修正本公约的建议可由任何成员国,由协调委员会或由总干事提出。此类建议应在成员国会议进行审议至少六个月以前由总干事通知各成员国。
  (2)修正案应由成员国会议通过。修正案会影响到参加本公约但没有参加任何联盟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时,这些国家也有表决权。对于一切其他修正案,只有已参加本公约的各联盟成员国才有表决权。修正案应由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唯成员国会议仅能对那些以前已由巴黎联盟大会和伯尔尼联盟大会分别根据各该大会关于通过各该公约行政条款修正案的规则通过的修正案建议进行表决。
  (3)任何修正案应在总干事收到在成员国会议通过该项修正案时,根据上述(2)款规定对该修正案有表决权的本组织成员国的四分之三分别根据各该国宪法程序签署的接受通知书后一个月生效。这样通过的任何修正案一旦生效即应对当时的或后来加入的本组织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但涉及增加成员国财务负担的修正案应只对通知接受该修正案的国家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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