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①协调委员会可以简单多数票表示意见和作出决议。弃权应不视为投票。
②尽管取得了多数,协调委员会的任何委员可以在表决后立即要求按下列办法对票数作一次特别重新计算,将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国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国分别列成两个名单,将每个国家的投票记入所属名单中自己名称的旁边。如果这样的特别重新计算表明不是在每个名单中都取得了简单多数,则该项建议就应视为未通过。
(7)非协调委员会委员的本组织成员国可派观察员参加本委员会会议,有权参加辩论,但无表决权。
(8)协调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国际局
(1)国际局为本组织的秘书处。
(2)国际局由总干事指导,并辅以两个以上副总干事。
(3)总干事应有一定的任期,不得少于六年,可以连任。初次任期和可能的连任期以及其它任命条件由成员国大会规定。
(4)①总干事为本组织的行政首脑。
②他代表本组织。
③他应向大会提出关于本组织内外事务的报告,并遵从其指示。
(5)总干事应准备计划和预算草案及定期的活动报告,并应将这些草案和报告寄送有关国家政府和各联盟及本组织的主管机构。
(6)总干事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应参加成员国大会、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其它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提派的一名工作人员应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7)总干事应任命为有效执行国际局任务所必须的工作人员;应在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任命副总干事。任用条件应在由总干事提出并经协调委员会批准的工作人员条例中规定。任用工作人员和决定服务条件应首先考虑必须保证最高标准的效率,能力和品德,并应适当注意在尽可能广泛地域分布上任用工作人员的重要性。
(8)总干事和工作人员职责的性质应是纯国际性的。在他们执行职务时,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以外的任何机关的指示。他们应不做可能妨碍其国际职员身份的任何行为。每一个成员国都要尊重总干事和工作人员职责的纯国际性。在他们执行任务时不去影响他们。
第十条 总部
(1)本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2)其迁移可按第六条(3)款④和⑦的规定来决定。
第十一条 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