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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

  五、除非有五分之一的缔约国--两者之间以数目较小者或五个缔约国为准--在联合国秘书长将所提出的修正案递送各缔约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表示反对这个提议,该修正案应认为已被接受,未被接受的修正案不发生任何效力。
  六、修正案被接受后,应于上项所述的十二个月期限满期后三个月,或行政委员会在通过该修正案时所定的更后日期,对没有反对该修正案的所有缔约国生效。在通过某一修正案时,委员会亦可以规定在修正案生效后,现行各附件应在一过渡期间内全部或局部继续同时生效。
  七、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修正案生效的日期通报各缔约国,并通知第十八条所述的非缔约国的各国。
  第二十三条 废止
  任何缔约国可以将一项文件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废止本公约。此项废止应于该项文件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终止
  如在任何一段连续十二个月的期间里,缔约国的数目不足五个,本公约应停止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争端的解决
  一、两个或几个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任何争端,如不能通过谈判或其他解决办法解决,经其中一国的请求,应提交由下列方式组成的仲裁法庭:争端的每一当事国各委派一位仲裁员,再由这两位仲裁员委派第三位仲裁员,担任主席。倘使在收到请求后三个月,某一当事国不能委出仲裁员,或者仲裁员不能选出主席,任一当事国可以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委派一位仲裁员或仲裁法庭主席。
  二、依第一项规定指定的仲裁法庭的决定,对争端各当事国有拘束力。
  三、仲裁法庭应自行决定其议事规则。
  四、仲裁法庭对于其程序、集会地点和所交议的任何争议的决定,应以多数表决为之。
  五、对于争端各当事国间由于裁决书的解释和执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任一当事国可以提交作出该裁决书的仲裁法庭裁决。
  第二十六条 保留
  一、除了对第一条至第八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本条的规定,和各附件里所载的规定一概不得提出保留外,许可对本公约提出保留,但这些保留必须以书面递送,而且,如果是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之前递送,并须在该书里加以证实。联合国秘书长应将这些保留递送第十八条所述的全体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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