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包括其附件的修正程序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提出一个或几个对本公约的修正案。任何提出的修正案案文应报知关税合作理事会,由其送交全体缔约国,并通知第十八条所述的非缔约国的各国。关税合作理事会亦应按照附件七所定的议事规则,召开行政委员会。
二、依照上款规定提出或在行政委员会的会议里订出的任何修正案,经委员会里出席并投票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
三、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修正案递送各缔约国供其接受,并递送第十八条所述的非缔约国的各国供其参考。
四、凡依照上项规定递送的任何提出的修正案,从联合国秘书长将所提出的修正案递送各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没有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应认为已被接受。
五、联合国秘书长应尽速将是否有缔约国对所提出的修正案表示反对的情事通报全体缔约国和第十八条所述的非缔约国的各国。如有缔约国向联合国秘书长表示反对提出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应认为未被接受,不发生任何效力。如没有任何缔约国向联合国秘书长表示此种反对,该修正案应于上项所述的十二个月期限满期后三个月,或于行政委员会在通过该修正案时所定的更改日期,对全体缔约国生效。
六、任何缔约国可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要求召开会议,以检查本公约,联合国秘书长应将该项要求通报全体缔约国;如在联合国秘书长发出通报之日起四个月内,有至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同意此项要求,秘书长应当召开修约会议。遇行政委员会通知要求开会时,联合国秘书长亦应召开此项会议。行政委员会得到委员会里出席并投票的成员多数的赞同时,应提出此项要求。依照本项规定召开会议时,联合国秘书长应邀请第十八条所述的全体国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附件一、四、五、六的特别修正程序
一、除了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修正案程序外,附件一、四、五、六亦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并按照附件七所定的议事规则加以修正。
二、任何缔约国应将提出的修正案递送关税合作理事会。关税合作理事会应将这些修正案通知各缔约国和第十八条所述的非缔约国的各国,并应召开行政委员会。
三、依照上项规定提出或在行政委员会的会议里订出的任何修正案,经委员会里出席并投票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应递送联合国秘书长。
四、联合国秘书长应将该修正案递送各缔约国接受,并递送第十八条所述的非缔约国的各国,供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