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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2、如果为缔约国所有的船舶未进行保险或进行取得其他财务保证,本条与此有关的各项规定便不得适用于该船,但该船应备有一份由船舶登记国有关当局签发的证书,声明该船为该国所有,并在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上述证书应尽可能严格遵照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本。
  第八条
  如果不能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出诉讼,按本公约要求赔偿的权利即告失效。无论如何不得在引起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六年后提出诉讼。如该事件包括一系列事故,六年的期限应自第一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第九条
  1、如已在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领土(包括领海)内发生油污损害事件,或已在上述领土(包括领海)内采取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预防措施,赔偿诉讼便只能向上述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法院提出。并于任何上述诉讼的适当通知,应均送交被告人。
  2、每一缔约国都应保证它的法院具有处理上述赔偿诉讼的必要管辖权。
  3、在按照第五条规定设立基金之后,基金所在国的法院可以独自决定有关基金分摊和分配的一切事项。
  第十条
  1、由具有第九条所述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任何判决,如可在原判决国实施而不再需通常的复审手续时,除下列情况外,应为各缔约国所承认:
  (1)判决是以欺骗取得;
  (2)未给被告人以适当的通知陈述其立场的公正机会。
  2、按本条第1款确认的判决,一经履行各缔约国所规定的各项手续之后,便应在各该国立即实施。在各项手续中不得允许重提该案的是非。
  第十一条
  1、本公约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军舰或其他国家所有或经营的,在当时仅用于政府的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
  2、关于为一缔约国所有而用于商业的船舶,每一国家都应按受第九条所规定的管辖权范围内的控告,并放弃一切以主权国地位为根据的抗辩。
  第十二条
  本公约应代替施行中的或在本公约开放签字之日对签字、批准或加入事项保持开放的任何国际公约,但只限于与本公约有抵触者。但是,本条规定不影响根据上述国际公约产生的缔约国对非缔约国应负担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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