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号界桩:小型,钢筋混凝土,位于旧坝索(旧林登)小路旁高程为639.6米处,东经101度10分51.182秒,北纬21度21分07.476秒;在磁方位角55度37分,距离10.0米处为中国境内的人工方位物A;在磁方位角212度10分,距离8.0米处为老挝境内的人工方位物B;在磁方位角349度37分,距离16.3米处为老挝境内的人工方位物C。
41号界桩:小型,钢筋混凝土,位于1078.8米高地,东经101度08分32.719秒,北纬21度24分43.287秒;在磁方位角97度02分,距离10.0米处为边界线上的人工方位物A;在磁方位角253度46分,距离14.3米处为边界线上的人工方位物B;在磁方位角341度43分,距离11.4米处为老挝境内的人工方位物C。
42号界桩:小型,钢筋混凝土,位于高程为595.4米鞍部,东经101度11分49.664秒,北纬21度26分16.975秒;在磁方位角163度06分,距离44.0米处为中国境内的人工方位物A;在磁方位角264度01分,距离24.3米处为边界线上的人工方位物B;在磁方位角325度16分,距离23.1米处为老挝境内的人工方位物C。
43号界桩:小型,钢筋混凝土,位于951.2米高地,东经101度13分05.218秒,北纬21度29分48.998秒;在磁方位角32度46分,距离12.5米处为边界线上的人工方位物A;在磁方位角196度18分,距离13.4米处为边界线上的人工方位物B;在磁方位角317度09分,距离11.2米处为老挝境内的人工方位物C。
44号界桩:小型,钢筋混凝土,位于三亚都各脚1363.6米高地,东经101度12分30.502秒,北纬21度33分40.894秒;在磁方位角15度52分,距离7.8米处为中国境内的人工方位物A;在磁方位角66度19分,距离13.0米处为边界线上的人工方位物B;在磁方位角264度28分,距离8.6米处为边界线上的人工方位物C。
45号界桩(中老缅1号界桩):三角形,钢筋混凝土,位于南腊河口东偏东南澜沧江/湄公河东岸高程为516.8米的山脊上,东经101度08分40.520秒,北纬21度33分52.360秒;在磁方位角246度32分,距离213.9米处为缅甸境内的中缅244(2)号界桩;在磁方位角218度03分,距离190.2米处为缅甸境内的中缅245号界桩(中老缅2号界桩)。
上述界桩已标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详细附图》上,有关界桩位置的数据是实地测量的。人工方位物用钢筋混凝土制成,埋入地下部分的规格为60厘米×60厘米×60厘米,露出地面部分的规格为20厘米×20厘米×20厘米。
第四部分 关于界线和界桩的维护
第七条 缔约双方对于界桩应加以维护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界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另立新的界桩。
第八条
一、为了有效地维护界桩,双方作如下分工负责:
(一)单号界桩由中方负责,双号界桩由老方负责;
(二)如果一方发现界桩已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该界桩的一方应该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址按原定的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
如果被移动、损坏或毁灭的界桩由于自然原因不能在原址恢复、修理或重建,可以由双方协商另行选择适当地点树立,但不改变边界线。
二、为了使界线更加清楚,今后双方认为需要时,可以在边界线的某些地点共同增立新的附桩。
三、对于界桩的恢复、修理或重建,双方应共同作成记录。如果另行选择地点树立界桩或增立新的界桩和附桩,双方应就此签订文件,按照本议定书第六条的格式说明该界桩或附桩的位置,并绘制标明新界桩或附桩位置的地图。上述文件和地图经双方签署并经双方政府批准后,即成为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九条 缔约双方对于本议定书第六条所述用以说明界桩位置的方位物应加以保护,使其不受移动、损坏或毁灭。
第十条 缔约双方对于任意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桩及其方位物的人依据各自本国的法律予以追究。
第十一条 为了使边界线易于辨认和防止出现骑线村寨,在边界线两侧各100米的地带内不得建立新的房屋或其永久性的建筑物。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每十年对两国全部边界进行一次联合检查,但是经双方同意,可以推迟检查或只对边界的部分地段进行检查,经一方要求,双方应协商对边界的某些地段进行临时性的联合检查。
在检查后,双方应根据本议定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采取双方认为必要的措施。
每次联合检查后,应作成共同记录,由双方各自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