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及
(b)“当地支出”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所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
(c)“水土保持活动”系指大坝建设、修梯田和造林;及
(d)“经济林活动”系指种植、整地和幼苗供应。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不得就本协定签订日前的费用支出提款。但在1995年8月1日至协定签订日之间支付的总额不超过6,730,000个特别提款权的费用除外。
4.协会可能要求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a)每项合同金额少于25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b)每项合同金额少于1,000,000等值美元的工程,(c)授予公司的、每项合同金额少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服务,(d)授予个人的、每项合同金额少于5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服务,及(e)按协会指定并通知借款人的条款和条件支付的培训和考察。
附件2: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是,通过改造灌溉系统,提高农村公路等级,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开发土地,扩大畜牧养殖业,发展经济林,扩大初级农产品加工能力,帮助借款人减轻运城和吕梁地区最贫困县的贫困。
本项目由下述各部分构成,但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可通过借款人和协会的协商,随时对其进行修改:
A部分:运城灌溉系统
(1)在运城地区黄河沿岸建设一个提水站及其附属建筑物,提供一个浮船泵站。
(2)改善和扩大运城灌溉系统,包括泵站、渠道及相关建筑物的改造和建设。
B部分:运城河滩涂开发
开发运城黄河沿岸滩涂,包括:
(1)安装管井和相关的电气化设施,平整土地,改善农村公路,建设运河;
(2)改造和建设鱼塘,建设鱼卵孵化所,建立一个养鱼农民协会,以便于市场信息的交流,进行技术咨询和实施应用性研究;及
(3)通过建设一个森林保护带和观察设施,在待开发滩涂地区开发一个自然保护区。
C部分:农村供水
在吕梁和运城建立乡村供水工程,包括建设深井提水系统,引水工程以及家庭蓄水池。
D部分:农村公路
改善吕梁和运城的农村公路。
E部分:吕梁水土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