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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区机关房产管理所等与西安国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转让、侵权赔偿纠纷案代理意见

  (二)比较上诉人与国力公司的行为,就可看出一审判决的不公平处。
  1.上诉人出卖价值近3000万的房产至今只得到500万元。国力公司购买这些房产只支付了500万元,得到的是400万元的经营收入和近3000万元的贷款。两者得到的与支出的相比较差别太大。
  2.一审判决的结果给两家带来的结果也相差甚远。上诉人根据一审判决得到的只是2400万元的房价款,这本应在五年以前得到。国力公司虽然要支付2400万元的购房款,但是他得到了400余万元的经营收入、无偿的使用了近3000万的贷款。上诉人本应在五年前就得到的房价款因在这几年不能使用所失去的资金运转利润和上诉人支付的银行利息得不到任何补偿。国力公司却因为它的违约行为无偿使用了近3000万元的资金达六年之久,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一审判决的结果就是使违约者的利,守约者遭受损失,这公平吗?
  3.不管《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四公司在《补充协议》签订后的十几天内就将房产过户给国力公司,一年后国力公司用房产证抵押贷款了近3000万元的资金。而国力公司得到全部房产,却只交付了六分之一的购房款。两种截然相反的履约行为却得到同样的处理,这公平吗?
  实际上,国力公司就是为套取银行贷款而买招商大楼的。国力公司在1995年10月成立的,当时它的股东是李志民、杨志杰、王福来、韩东珠。这四人除李志民以外,其余三人都是招商商场的股东。这种股东的组合必将为国力公司接管招商大厦带来方便。因为招商商场当时正承包经营着招商大楼,这也是这种组合所产生的原因之一。国力公司成立不久就与上诉人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此后又与四公司单独签订了《补充协议》将付款方式变为先办证后付款,这样为国力公司创造了可以先用房产抵押贷款,再通过拖欠购房款的方法而无偿使用这些贷款,为自己创造非法的利益。对于拖欠的购房款国力公司又编造理由,妄图尽量抵消或减少自己的违约责任,尽量拖延支付购房款的时间。而一审判决却恰恰迎合了国力公司的这种目的,使得国力公司可以安享长期无偿使用巨额资金所带来的好处,而上诉人就只能继续承受损失。

  三、关于房管所与四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的问题
  房管所与四公司提出了32200000元的数字,从我的当事人的角度讲,由于国力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他们带来的损失特别巨大,所以他们希望尽可能多地得到违约金是无可厚非的,我作为代理人也希望法庭能认可房管所与四公司的要求。如果法庭认为房管所、四公司的要求未能考虑整个合同的履约情况不支持这一请求,那么请法庭能注意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5条的约定。该条约定:三日内国力公司付500万元人民币作为整个合同的保证金,如果届时违约视为自动放弃,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罚。对于这一条的约定,本代理人认为可视为是对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约定的变更,因此可以判令国力公司承担500万元的违约金。代理人希望法庭能考虑房管所与四公司提出的违约金的要求,如不能请法庭考虑本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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