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遇有或可能遇有危及机电设备及人员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的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九条 主考官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发现承考船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无法确保实操考试安全时,应拒绝或中止考试。
第二十条 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应按规定纳入内河船员个人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经主管机关认可,考试发证机关可采用模拟器开展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 经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内河二等以下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制订办法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附件内容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形式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内容
一、二副、三副
(一)航行操作
1.航道情况:包括地名、主要碍航物及高程、水上水下建筑物(过江管线)、控制河段、当季滩漕、漫坪地段,航道变迁情况;分叉航道及通航水位等;
2.水文情况:包括航道内漫坪地段水位;分叉航道通航水位;航道内水流特性、不正常流态的分布;潮汐情况(感潮河段);设标水深等;
3.航标情况:包括航标(上、中、下游及海区标志)标名、概位、灯质(三要素)等;
4.航行要点掌握情况:上下水航行方法;航路选择;顺直河段、弯曲河段及河口段等航行要点;航行中吊向点、转向点、船位掌握和选择;
5.船舶避让:声号、号灯、号型及有关号旗的识别和使用;正规瞭望全面性和及时性;碰撞危险可能性的判别;避让方法;变向、变速等避碰行动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根据避让需要及时调整船位情况等;
6.船舶定线制有关规定。
(二)航行参考图绘制
1.坐标真北;航道的基本走向;上、下行航线和参考航向;
2. 助航标志:标名、标位、灯光及闪次等;
3. 航道概况:浅滩、主要障碍物的高、深度;各类水上、水下管线、建筑物的概位和通航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