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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专项自查活动的通知[失效]


  传真:010-66288152

  邮箱:cg@circ.gov.cn

  附件:1、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自查依据

  2、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自查事项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自查依据

  1、《保险法

  2、《公司法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5、《关于落实<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6、《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7、《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8、《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9、《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10、《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

  11、《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

  12、《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

  13、公司章程

  14、其它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文件

  附件2: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自查事项

  一、股东及股东大会

  1、截止2007年12月30日,公司所有股东的名称。上市保险公司只报送限售流通股股东的名称;

  2、截止填报日期,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最终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控制链条,请用方框图说明,并注明控股比例。民营股东应上溯至最终控股或具有其它控制关系的自然人,国有股东应上溯至最终控股的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外资股东上溯至其控股股东,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保险公司的,应当报告该信托计划的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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