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以及分摊的制造费用等。调查机关初步调查中发现部分原材料价格在不同表格中出现差额,调查机关在补发问卷并对差额进行核实后,暂决定调整原材料价格后重新计算生产成本。
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发生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并依照销售比例对相关费用进行分配。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暂接受该公司报送的在调查期内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低于成本进行了测试,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超过20%。
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调查机关暂决定采用同类产品高于成本的非关联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1)通过位于中国大陆以外的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2)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
在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时,该公司知道货物最终销往中国大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对于该公司通过位于中国大陆外的非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商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贸易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与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经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接受该公司提出的信用费用的调整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经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接受该公司关于国际运输费用、国际保险费用、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出口检验费用调整。
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该公司在韩国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在所有方面均相同,且没有任何型号划分。调查机关经过初步调查后,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以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国内的销售量。在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占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比例超过5%,参照WTO反倾销协议第2.2条,该销售量被视为确定正常价值的足够数量。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国内交易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关联和非关联公司销售国内同类产品。经初步调查后,调查机关认为,关联销售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其价格不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排除内销中的关联销售。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低于成本国内销售情况。
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以及分摊的制造费用等。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暂接受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生产成本数据。
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发生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并依照销售比例对相关费用进行分配。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暂接受该公司报送的在调查期内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低于成本进行了测试,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不超过20%。
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调查机关暂决定采纳该公司同类产品的非关联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以下四种渠道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1)通过韩国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2)通过韩国关联贸易商销售给第三国关联贸易商再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3)通过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4)通过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位于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再由其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
无论通过关联贸易商还是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该公司均在销售时知道货物最终销往中国大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对于该公司通过韩国非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与韩国非关联贸易商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该公司通过第三国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该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首次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该公司通过韩国或第三国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坏帐准备金调整项目。该公司在答卷“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中主张由于国内销售没有银行介入,要考虑坏账发生的风险,因此将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金作为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坏账准备金的提取与内销的定价直接关联,并会对价格的公平比较产生影响。因此,暂不接受该公司的调整主张。
关于售前仓储费用的调整。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有部分同类产品在韩国的销售是通过外部仓库进行的,在此情况下申请对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为根据销售量分摊的租金。调查机关初步调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该售前仓储费用的发生和特定客户以及具体交易定价直接相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货物通过该仓库销售会对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之间的价格比较产生影响。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不接受该公司的调整主张。
经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接受该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出厂装卸费用的调整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信用费用调整项目。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答卷中主张,信用费用应该从出口价格中扣除,但是在表7中估算倾销幅度时又主张将关联公司的信用费用排除在外。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无论生产商还是关联贸易商在交易中发生的信用费用,因为信用期间的不同,均会对各自之间的定价产生影响,在以关联商与非关联商之间的交易价为确定出口价格起点价的情况下,生产商和关联贸易商的信用费用均应该从出口价格中扣除。因此,调查机关调整了在出口中生产商和关联贸易商所有信用费用。
关于位于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转售时发生的关税、利润、费用的调整。位于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的答卷中没有报送其在转售被调查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关税、利润以及相关费用的调整,调查机关补发了问卷。在补充答卷中,中国大陆关联公司主张其转售被调查产品属于保税业务,不负责报关事项。但是无论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还是其关联公司均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表明在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转售业务属于保税范围。参照WTO反倾销协议2.4条,为公平比较,调查机关暂决定对在转售过程中发生的利润、费用以及关税等进行调整,利润和费用的调整基础来自公司报送的盈利表,关税计算的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列明的关税税率以及公司的发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