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销售渠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
中国大陆生产的丙酮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和代理等形式,市场销售区域也基本相同。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同时使用中国大陆生产的丙酮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中国大陆生产的丙酮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中国大陆生产的丙酮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三家申请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2003年、2004年、2005年和2006年1-9月申请企业产量之和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63.57%、69.68%、75%和86.76%。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丙酮产业。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日本公司
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
1、正常价值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井化学)在答卷中称调查期内只生产一种规格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日本国内市场和第三国市场销售的被调查产品无差别。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三井化学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三井化学在日本国内的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三井化学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三井化学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分摊合理,决定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三井化学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交易低于成本销售,且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超过20%,该部分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予以排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采用排除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境内非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三井化学与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三井化学报告的国内交易调整项目,如其他折扣、回扣、内陆运输、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公司所报告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如回扣、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均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关于CIF价格,调查机关在FOB出口价格基础上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结构CIF价格。
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化学)在答卷中报告调查期内只生产一种规格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日本国内市场和第三国市场销售的被调查产品无差别。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三菱化学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三菱化学在日本国内的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三菱化学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不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三菱化学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公司在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费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认定成本时暂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费用进行了审查,认为数据分摊合理,决定在初裁认定成本时暂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三菱化学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分别通过境内非关联贸易公司及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对于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出口的部分交易,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三菱化学与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对于通过关联贸易商出口的部分交易,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关联贸易商与非关联购买者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三菱化学报告的国内交易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输费用、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公司所报告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输费用、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均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关于CIF价格,对于出口销售中的以FOB条件进行的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在FOB出口价格基础上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结构该部分CIF价格。
其他日本公司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日本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韩国公司
(株)LG化学(LG Chem, Ltd.)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该公司在韩国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在所有方面均相同,且没有任何型号划分。调查机关经过初步调查后,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以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国内的销售量。在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占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比例超过5%,参照WTO反倾销协议第2.2条,该销售量被视为确定正常价值的足够数量。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国内交易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关联和非关联公司销售国内同类产品。经初步调查后,调查机关认为,关联销售的价格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不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排除关联销售。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低于成本国内销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