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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
(2002年9月 国认实[2002]50号)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及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接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主管部门指派,承担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或者评定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员由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发证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评审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发证机关组织或者授权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评审员证书。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以上在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验室)从事检测或者管理工作的经验;

  (三)掌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的内容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经培训考试合格;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有关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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