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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讯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失效]


  (一) 沿岸渔场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的沿岸渔场,由毗邻渔场的所在省(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

  (二) 近海渔场

  1. 东海冬季带鱼渔汛

  渔场范围:东经一百二十五度以西,北纬十七度以北至北纬三十二度以南水域。

  投产船数3346对,包括:

  (1) 东海区群众机动渔船3125对(含核准在底拖网禁渔区线外常年生产的渔船),其中江苏325对,上海100对,浙江2550对,福建150对(允许其中50对船兼作流蟹生产)。

  (2) 江苏、上海、宁波、舟山、温州、福建、连云港七个国营渔业公司的渔轮221对。

  上述渔船均不得进入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拖网作业。

  作业时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

  2. 渤海秋季对虾渔汛

  渔场范围:整个渤海海域。

  投产船数,每年安排对虾流网船15000艘。其中:山东省6700艘,辽宁省5300艘, 河北省2200艘,天津市700艘,江苏省100艘。流网作业单位网长不得超过四千米,网衣拉直高度(含缘网)不超过九米。

  渤海对虾开捕期为九月十日,捕捞截止时间为十月十日。

  3.吕泗渔场大、小黄鱼和鲳鱼渔汛

  渔场范围:北纬三十二度至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三十分以西海域。

  该渔场经十年休鱼,对恢复大、小黄鱼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尚未根本好转。因此,继续休渔五年,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即大、小黄鱼产卵期间)禁止拖网、对网和以捕捞大、小黄鱼为主的其他网具进入生产。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该渔场的鲳鱼资源,每年春夏鲳鱼渔汛安排江苏省投产流网渔船枷艘,上海市投产流网渔船80艘,其他省(市)渔船不得进入该渔场生产。江苏省应严格控制定置作业船数和规模。

  4. 浙江和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渔汛

  鉴于大黄鱼资源严重衰退,近几年已形不成渔汛,上述渔场由浙江省和福建省采取严格措施,保护大黄鱼产卵和越冬群体,同时根据其他资源的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流、钓渔船生产。

  5. 福建省转浙江近海和长江口渔场生产,安排钓船500艘,作业时间为七月十六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

  6. 鉴于台湾海峡的特殊情况,闽东渔场(彭佳屿、钓鱼岛水域除外)以南、北纬二十四度三十分以北的近海渔场,暂由福建省安排。除根据历史习惯适当安排浙江省毗邻市县少量渔船外,其他省(市)渔船不得进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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