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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进口贸易结算业务暂行办法

  (三)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承兑。
  1.接进口单位同意承兑通知后立即对外办理承兑手续。
  2.在承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用打字机打明或加盖承兑章表明某年某月某日承兑,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期,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3.远期汇票经承兑应立即确认承兑通知书、已承兑汇票一般不退回议付行。如议付行要求退回可予同意。对已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应建立一套严格管理制度,以防止到期漏付。
  4.计算远期汇票到期日,一律按实际天数计算,不再附加三天“承兑期”。
  (四)对部分即期部分远期或分批远期付款信用证项下付款/承兑可分别参照上述即期和远期信用证下付款/承兑办法处理。
  (五)信用证项下的拒付和扣款。
  1.凡已构成单证不符,我们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对外表示拒付,并声明代不保管等候处理。如议付行寄单面函上注明“拒付时请以航邮通知”者,亦可以航邮通知。
  2.凡已构成单证不符,而进口单位要求扣除部分货款者,我们应首先向议付行表示拒付,然后转让开证申请人要求扣除部分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取得议付行的函、电同意才能对外办理付款。
  (六)进口单位同意付款后,本行应按议付行议付的汇票金额,连同各种费用一并向进口商收取。已交足保证金的从保证金专户支付;凭外汇额度进口的,则按结汇日外汇卖出价结汇,向进口单位收取人民币。

                进口代收

  境外银行委托本行向进口单位收取货款,即进口代收。这种做法适用于进口单位对进口商品没有开出信用证,或商品先进口,后结算(包括代销、寄售商品)货款的商品交易。托收的方式分为跟单托收及光票托收两种。银行对进口代收,只尽“代收”义务,不负款项必须代为收妥的责任。
  我行收到国外银行寄来跟单托收的汇票、单据时:
  1.将单据编列顺序号,登入“进口代收编号簿”。
  2.尽快检查寄来委托书内容,审查委托书所列各种单据是否齐全,然后以“代收通知书”通知进口单位要求付款或承兑。
  本行在通知进口单位代收货款的同时应了解其进口的商品有无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计划),是否有外汇支付能力。
  3.托收属于付款交单(D/P)的,进口商如不拒付,应即验单付款;属于承兑交单(D/A),进口单位须在汇票票面上写明“承兑”字样,并加注承兑日期,签名盖章。承兑手续完备后,可交付单据给进口商提货,到期向进口单位收款。如境外委托行要求我行寄回承兑通知书时,应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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